台州市伟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台州市伟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8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革文,台州市路桥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台州市伟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丹山村杭温南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钟良友,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琴,浙江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台州市伟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293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