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396号
原告:***,男,199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革文,台州市路桥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台州市伟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丹山村杭温南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6562173X1。
法定代表人:钟良友,系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琴,浙江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何方,浙江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伟丰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应 巧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林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