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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诉浙江远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4)闵民二(商)初字第2260号

原告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黎平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远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路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远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0.8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焕挺
书记员宋韧弘
二OO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