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502执1293号
申请执行人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2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285399D。
法定代表人陈恩夫,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义乌国际商贸城锦绣兰城一期B-11幢1单元9层901号。
组织机构代码32931832-1。
负责人陈顺林,系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蒋标青,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义务国际商贸城-商墅15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945950392。
法定代表人郭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北路义乌商贸城-商墅15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84820968G。
法定代表人郭新,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杨晓南,男,198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关于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与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8)云0502民初506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质量保证金1500000元;二、由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律师代理费3万元;三、由被执行人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285元,执行费177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期房、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一、云M×××××别克牌小型汽车、云M×××××尼桑牌小型汽车、云MMH667金杯牌小型汽车、云M×××××斯柯达牌小型汽车、云M×××××江铃牌小型汽车各一辆,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查封了上述车辆,因车辆未实际扣押,不具备执行条件;二、位于保山市隆阳区:保国用(2012)字第××号土地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隆国用(2012)字第××号土地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保国用(2013)字第××号、(2013)字第01514号、(2013)字第01515号土地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三、名下银行账户均被其他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一、云M×××××别克牌小型汽车、云M×××××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小型汽车、云M×××××东风牌小型汽车、云M×××××丰田牌小型汽车各一辆,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查封了上述车辆,因车辆未实际扣押,不具备执行条件;二、位于隆阳区房产全部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云执保10号案件中查封;三、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北六环以北土地均为抵押状态,且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四、名下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鉴于本院已在审理彭伍军与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可以在破产案件中处理。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宇
审判员 聂江涛
审判员 陈辅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