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京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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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10196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浙江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建筑业大厦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285399D。
法定代表人:陈固夫。
被告:浙江京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横峰街道步云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PC5R。
法定代表人:江佩华。
原告***与***、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京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萍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庄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