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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10196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浙江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建筑业大厦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285399D。
法定代表人:陈固夫。
被告:浙江京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横峰街道步云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PC5R。
法定代表人:江佩华。
原告***与***、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京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萍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庄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