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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顺发租赁站与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20民初799号 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TLLD9W。 经营者:**彬,男,汉族,1966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南镇下许三路518号6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285399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与被告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的权利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9.88元(已减半),由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向渝居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