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81执58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温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1081民初716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垫资材料款本金210242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2227元、申请执行费3087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但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予出境备案登记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81执58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峰 审判员张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