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1民初12349号
原告:绍兴净源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沧海路6号(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MA2BDFJU9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南镇下许三路518号6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285399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绍兴净源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绍兴净源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净源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绍兴净源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