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71民初2557号之二
原告:广东紫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园中一路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广东紫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紫光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紫光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紫光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3863.91元,其中受理费8863.9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紫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