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紫光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9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紫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茶山镇园中一路A区
法定代表人:曾锦河。
原审被告:李云,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紫光电气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民初1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微信小程序向上诉人电子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件已于2021年7月22日签收。经查,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淑敏
审判员  梁燕梅
审判员  李 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