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元(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舜元(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国际品牌珠宝中心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2737号 申请执行人:舜元(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号2层C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国际品牌珠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公路567弄4号地下1层01-02D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2民初129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舜元(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9,370,953.89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4,254.76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国际品牌珠宝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445,208.65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亮 审判员  陈 祎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