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2737号
申请执行人:舜元(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号2层C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国际品牌珠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公路567弄4号地下1层01-02D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2民初129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舜元(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9,370,953.89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4,254.76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国际品牌珠宝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445,208.65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亮
审判员 陈 祎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