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2954号之一
原告:舜元(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号2层C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际品牌珠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公路567弄4号地下1层01-02D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舜元(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际品牌珠宝中心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常 忻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婷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