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泰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杰朋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529号
申请人: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百子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0038435W。
法定代表人:刘文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玉平,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杰朋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人和街道锦橙路**附**会信用代码915000003459263279。
法定代表人:张晓云。
2020年9月4日,申请人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泰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杰朋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朋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杰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主持了听证,丰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鞠玉平到庭参加听证,杰朋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丰泰公司诉杰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京0105民初79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杰朋公司向丰泰公司支付工程款330056.11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案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458元由杰朋公司负担。后因杰朋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丰泰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2月26日,执行法院作出(2019)京0105执1366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
另查明,杰朋公司于2015年7月7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晓云。该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成立,股东王翔出资990万元、出资比例99%,股东项敏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1%。公司经营范围: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策划;餐饮品牌推广;餐饮文化交流;餐饮技术研究、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
再查明,2020年5月18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52行初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30日将重庆杰朋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晓云变更为张国强的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并责令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杰朋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并未变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丰泰公司系杰朋公司的债权人,其在债务人杰朋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京0105民初79964号民事判决书系生效法律文书,杰朋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符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后经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杰朋公司至今未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充分证明杰朋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重庆杰朋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 唤 忠
审判员 上官俊峰
审判员 谭 学 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 雨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