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昌建尊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昌建广场**写字楼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崔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云豹,江苏云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百子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文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靓,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昌建尊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了新证据,致使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扬州昌建尊源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7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明霞
审 判 员 孙建瑢
审 判 员 韩 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唐宏杰
书 记 员 施亚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