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2375号
原告:北京新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大街86号北京全旭达旅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18379591A。
法定代表人:刘纪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4号楼B单元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0038435W。
法定代表人:刘文丰。
被告:北京方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捧河岩村塌山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E7A07E。
法定代表人:卞人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方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新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新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新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七百六十八元,由北京新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英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佳薇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