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财保92号
申请人:北京新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大街86号北京全旭达旅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18379591A。
法定代表人:刘纪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4号楼B单元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0038435W。
法定代表人:刘文丰。
被申请人:北京方合仲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捧河岩村塌山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E7A07E。
法定代表人:卞人杰。
申请人北京新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清算中心,账号:×××)内存款885453.8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1691919xxx)为申请人北京新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新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清算中心开立的账户(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八十八万五千四百五十三元八角。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新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田英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佳薇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