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执190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4号楼B单元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0038435W。
法定代表人:刘文丰,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安金华,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方合仲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捧河岩村塌山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9228MA01E7A07E。
法定代表人:韩小兵。
申请执行人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方合仲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8民初67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方合仲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十五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十五万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原告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方合仲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原告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方合仲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方合仲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北京方合仲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立案后依法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方合仲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较少,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北京方合仲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和其他财产性收益。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北京方合仲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及其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北京方合仲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方合仲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有债权152210元及利息等未实现。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6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代祖勇
审 判 员 刘 佩
审 判 员 宿 航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红
书 记 员 张云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