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8民初6741号
原告: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4号楼B单元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0038435W。
法定代表人:刘文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荣,北京中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方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某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9228MA01E7A07E。
法定代表人:韩小兵。
原告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泰国际公司)与被告北京方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合**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泰国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泰国际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方合**公司支付设计费15万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方合**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25日,我公司和方合**公司签订设计服务合约书,约定方合**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密云民宿酒店设计工作,工程地点为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某号,面积3100平方米,内容包括平面布置图,施工图等,设计费用优惠后总计15万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完成工作内容并交付工作成果,但方合**公司一直拖欠设计费至今,故诉至法院。
丰泰国际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设计服务合同合约书,拟证明方合**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15万元及逾期违约金;2.方案图和施工图,拟证明丰泰国际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3.微信记录,拟证明丰泰国际公司催缴设计费。
方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5日,(甲方,委托方)方合**公司和(乙方,承接方)丰泰国际公司签订《设计服务合同合约书》(以下简称合约书),载明:“一、方合**公司委托丰泰国际公司承担密云民宿酒店设计项目,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某号,工程面积为3100平方米。二、设计范围包括概念平面布局优化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现场配合。三、设计周期:第一阶段为15个自然日,工作内容为方案构思和确定空间关系、平面工程布局,提交成果为平面功能布局图和概念图片;第二阶段为25个自然日,工作内容为与甲方、土建设计单位进行讨论和方案设计,提交成果为平面布置图、主要房间电脑效果图、重点房间材料风格样板;第三阶段为30个自然日,工作内容为与甲方、土建设计单位进行讨论和施工图设计,提交成果为平面布置图、墙体平面图、平面天花图、灯位平面图、地面铺装图、综合天花图、插座平面图、开关平面图、立面图。四、设计面积核算和合同设计费:院内室内建筑面积为1522平方米,按室内建筑每平方米100元计算,设计费合计人民币152200元;客房、餐厅、活动室室内建筑面积为1897平方米,按室内建筑每平方米100元计算,设计费合计人民币189700元,两项设计费总计人民币341900元,一次性优惠至人民币150000元。五、设计费支付方式:1.合同定金,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30000元;2.完成概念汇报,概念方案得到甲方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30000元;3.完成方案汇报,方案得到甲方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45000元;4.完成正式版施工图,正式施工图得到甲方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45000元,合计150000元。六、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时交纳乙方设计费,每延长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甲方确认方案后又重新推翻的,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工作量,甲方应于补偿推翻面积的设计费(重新计算);2.乙方未按时或未按甲方批准的设计方案完成设计工作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每延长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室内装饰工程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终止。双方另就设计内容、双方配合事项、双方权利与责任、争议的解决及其他事项进行具体约定。”方合**公司和丰泰国际公司在合约书上盖章。
2021年10月20日,本院到密云区某镇某村某号核实情况,郭某和郁某夫妻称:“我们是某号房东,方合**公司和我们签订租赁合同,自2018年6月租赁后进行装修经营。租赁合同签订时,方合**公司的法人是徐某,后来先后变成了王某和卞某,刘文丰是公司股东。方合**公司自2021年8月20日就见不到人了,走的时候没有跟我们打招呼,就把客货两用汽车、电视、电脑、投影仪、打印机等物品拉走了,还欠我们2个月房租7万元。”北京某民宿饭庄经理张某称:“方合**公司从事餐饮住宿,有很多连锁店。我从2018年8月开始在这个公司打工,当时公司经营还可以,我在某村干了三个月之后调到怀柔,后来就发生疫情了,公司还欠我一个月工资。”郭某向本院提供的《农家院租赁合同》载明:“出租方为郭某,承租方为方合**公司,租赁场地为某村某村自然村郭某的农家院,租赁期限自2019年6月20日至2029年6月20日,经营内容为餐饮、住宿和旅游观光项目。”郭某向本院提供的律师函载明:“郭某委托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向方合**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要2021年租金及违约金。”
丰泰国际公司主张已按合约书约定完成项目设计工作但方合**至今未支付设计费,并提交《密云-民宿改建项目装饰施工图》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加以证明。其中,《密云-民宿改建项目装饰施工图》载明:“设计项目为密云民宿改建项目,出图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施工图包括材料表,设计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尺寸定位图、建筑编号平面图、1-9号楼的布置图、平面图、立面图、卫生间立面图等50张图。”该施工图加盖图纸报审专用章载明:“丰泰国际公司,证书编号为C211027172,证书分类为设计与施工,资质等级为贰级,有效期至2020年1月19日止。”微信记录载明:2019年9月6日,微信昵称为“晋”微信号向对方发送语音,对方未回复。2019年9月18日,“晋”向对方发送《工作联系单2019年9月18日》并发送“陈工,这是关于密云民宿项目设计费事宜联系单。望你们沟通一下,尽快给一回复”,对方未回复。2019年9月19日,“晋”和对方进行14秒的语音通话。丰泰国际公司称“晋”为其公司工程师,对方为方合**公司经理。
庭审中,丰泰国际公司自认对所设计工程进行部分施工,亦就方合**公司所欠工程款在本院进行诉讼(后撤诉),刘文丰曾是方合**公司股东。丰泰国际公司明确表示坚持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主张违约金,如违约金约定过高由法院依法进行调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和本院核实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方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丰泰国际公司与方合**公司签订的合约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丰泰国际公司提交的证据和本院核实情况,认定丰泰国际公司已按合约书约定完成某号民宿酒店设计项目装饰施工图并交付方合**公司,方合**公司对某号民宿装修后进行餐饮、住宿和旅游观光项目经营,但至今未支付丰泰国际公司设计费,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故丰泰国际公司要求方合**公司支付15万元设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合约书约定如方合**公司未按时交纳设计费,每延长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0.2%向丰泰国际公司支付违约金,因方合**公司逾期未付设计费,故对丰泰国际公司要求方合**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确定,虽然丰泰国际公司提交的装饰施工图载明的出图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向方合**公司交付该正式版施工图的具体时间,本院根据合约书载明的签订日期、设计周期和付款期限确定丰泰国际公司向方合**公司交付正式版施工图的时间2018年9月23日,而方合**公司应于确认后3个工作日即2018年9月26日前向丰泰国际公司付齐全部设计费,故违约金应自2018年9月27日起开始计算;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确定,因丰泰国际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方合**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且明确表示违约金由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故本院参照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万分之四,故对丰泰国际公司要求方合**公司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自2018年9月27日起不超过日万分之四的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方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十五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十五万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原告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方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原告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方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丰泰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学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聪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