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安天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睿安天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7183号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二路8号1幢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月,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睿安天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河路39号院1号楼6层17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睿安天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东段(质监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睿安天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睿安天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在领取交纳诉讼费用通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睿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