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787号
原告:重庆飞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14号楼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LQFJ2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睿安天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6层1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60528089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受理原告重庆飞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睿安天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飞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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