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6034号
原告:神木市苏北伟诚建材物资租赁站。
经营者:***。
被告:北京睿安天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未佳成,男,1994年出生,汉族,河北省人。
被告:***,男,1978年出生,汉族,安徽省人。
原告神木市苏北伟诚建材物资租赁站与被告北京睿安天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佳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神木市苏北伟诚建材物资租赁站于2022年11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苏北伟诚建材物资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原告神木市苏北伟诚建材物资租赁站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