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安天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市和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睿安天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2414号 原告:神木市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睿安天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未佳成,男,汉族,1994年出生,河北省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神木市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睿安天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佳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神木市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市和**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0元,由原告神木市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乔 瑞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