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2财保57号
申请人:厦门**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岗村318号之一正面一层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568438638H。
法定代表人:国新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茂考,福建滨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增辉,厦门**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担保人:广东明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8号之四4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7074454D。
法定代表人:蒋其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招毅,广东明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保盈大道82号自编一栋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304426510P。
法定代表人:王洪志。
申请人厦门万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08911.0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广东明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向本院出具不可撤销的《诉讼保全担保函》(编号:明华2019诉保业字第119号),担保限额为2008911.06元,如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承诺按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5月27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请函、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给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万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号为(2019)穗仲中案字第5714号。申请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8911.0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封清单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煜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梓苑
书记员熊琳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风险提示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