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长顺县宏顺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2442号
原告:贵州省长顺县宏顺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代化镇康顺小区友善楼B7栋02号。
法定代表人:陈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江,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明月花都F栋11楼1106号。
法定代表人:林治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龙,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长顺县宏顺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长顺县宏顺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核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长顺县宏顺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长顺县宏顺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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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案件受理费17728元,减半收取8864元,由原告贵州省长顺县宏顺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双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谭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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