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商行、深圳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55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永和路23号永和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623325。
经营者:钟炳林。
被执行人:深圳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明月花都F栋11楼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43689M。
法定代表人:林冶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5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773466.74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依据和解协议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51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51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石清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