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432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岚,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海,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申请人深圳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明月花都F栋11楼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43689M。
法定代表人:林治星。
申请人***诉上述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15852.52元的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星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15852.5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连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书记员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