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2民初486号
原告山东天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天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已经就被告的起诉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异议已经被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并送达了书面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早立案的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规定,应将案件移送至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协议中第八条争议解决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据以起诉的为双方在2014年3月17日签订的代理合同书,而本案被告已于2017年1月11日就该合同书产生的纠纷在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鲁0812民初233号。本案原告在(2017)鲁0812民初233号案中就管辖提出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本院合并审理。2017年4月25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8民辖终173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了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本案原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的裁定。基于上述事实,本院作为后立案的法院,应将本案移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冯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