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改苓与山东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汶民一初字第2642号
原告高改苓,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代理人***,济宁任城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兖州经济开发区北环城路西,组织机构代码0590308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改苓与被告山东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改苓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改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改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延军
审判员顾旋
人民陪审员栗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崔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