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辖终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龙长江,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天九投资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102民初1230号民事裁定,驳回山东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山东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为,提交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属于约定不明。该委托合同签订地为被告住所地,请求将本案移送合同签订地及被告住所地的济宁市兖州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关于解决纠纷方式约定,“提交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原告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因此,原审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山东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山东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管辖约定属于无效约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山东天九投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山东天九投资有限公司据以起诉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载明,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明确有效。本案原审原告山东天九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据上述管辖约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山东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卫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