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13民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特13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开发区段28号。 负责人:石捍纲,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移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移动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电信公司的诉讼请求;2.案件诉讼费用由电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电信公司对案涉小区内的通信管线不享有所有权。根据《电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等规定,住宅小区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所需投资应由开发商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系公共设施,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二、移动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依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同时,通信设施属业主所有。开发商另与运营商签订施工合同,并约定由运营商支付施工费,享有产权,限制其他运营商接入,既侵犯了业主的所有权、自主选择权,又侵犯了其他运营商的经营权。因此,业主有选择移动公司作为宽带业务提供者的权利,移动公司有接入和使用涉案通信管线的权利。移动公司依据小区业主的请求接入通信管线,符合上述规定,没有侵权行为。三、电信公司主张的损失23065.7元缺乏事实依据。电信公司提交的涉案管道的建设资料,并不能证明其损失。 电信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电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移动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电信公司通讯管线光缆的侵权行为,并恢复原状;2.判令移动公司赔偿电信公司损失23065.7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移动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电信公司投资在随州市圆梦星光城小区建设FTTH接入新建工程。同年7月,该工程竣工。2018年底,电信公司在随州市圆梦星光城小区巡察其通信设施时,发现移动公司侵占电信公司的预埋皮线光缆83处。后电信公司多次找移动公司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一审另查明,侵占83处皮线光缆,给电信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3065.7元。 一审法院认为,电信公司投资在随州市圆梦星光城小区建设FTTH接入新建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该通信设施应归其所有。现电信公司诉称移动公司已构成侵权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移动公司辩解其启用的光缆属于小区业主所有和自己没有侵占电信公司财产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五)、(七)项、第二款规定,判决: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所有的位于随州市圆梦星光城小区内通讯管线光缆的侵占;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恢复其侵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所有的位于随州市圆梦星光城小区内的83处皮线光缆;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的经济损失23065.7元。案件受理费877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电信公司对随州市圆梦星光城小区地下通信管道(土建)及建筑物内电信管线(皮线光缆)配套设施是否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四十六条规定:“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第1.0.7规定:“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住宅建设单位必须同步建设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等通信设施,预先铺设入户光纤、预留设备间,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国家标准的通知》(**[2013]14号)第二条规定:“(一)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同步建设住宅区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的通信暗管、暗线等通信设施,预先敷设入户光纤,预留设备间、电信间等电信设施安装空间,并将所需投资纳入住宅项目概算,承担相应的费用。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住宅项目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并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组织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的竣工验收,并按照要求将验收材料报项目所在地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建立健全档案,及时向相关单位移交,便于后期维护管理。……(十)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责任。”第三条规定:“(一)各地住建、房产、通信部门要加大对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资源共享的监管力度,对阻挠正常光纤到户改造的行为予以纠正,坚决纠正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与电信运营商签订垄断性、排他性协议,保障各电信运营商平等接入和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权利,切实解决光纤到户改造入场难的问题。”因此,随州市圆梦星光城小区的地下通信管道(土建)及建筑物内电信管线(皮线光缆)配套设施应由开发商纳入建设成本投资建设,小区业主购买房屋后,上述配套设施产权应归业主所有。开发商应当为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综上,电信公司对随州市圆梦星光城小区地下通信管道(土建)及建筑物内电信管线(皮线光缆)配套设施不享有所有权。其以移动公司侵犯其所有权为由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若电信公司认为上述争议通信设施系其投资建设,其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移动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6元,合计1253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莹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周 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