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都民初字第01147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 洋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