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6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民仲审字第00384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顾楼中,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原无锡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B单元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潘圣燃,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在其与被申请人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法院确认其与博众公司于2014年4月签订的《锡通五洲汽车城劳务承包协议》中仲裁条款无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确认《锡通五洲汽车城劳务承包协议》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要求确认《锡通五洲汽车城劳务承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骏
代理审判员单甜甜
代理审判员苏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