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民终121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智汇路300号B单元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金坛市,现住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嘉洲花园洋房118-10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4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未向人民法院提交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凭证,以证明其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了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妍
审判员陶志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