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6315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3元减半收取2437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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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