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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广明吊篮租赁有限公司、岩景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6403号 原告:东阳市广明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亭塘社区石门东院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岩景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1090号5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416号4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无锡振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锡北私营经济园C区3号。 法定代表人:万煜。 原告东阳市广明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岩景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振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东阳市广明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广明吊篮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广明吊篮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广明吊篮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