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鹏宇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462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申请人:河南***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61877643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商丘市鹏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世纪中路与中州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55157313K。 法定代表人:**放,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放,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南***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商丘市鹏宇建筑有限公司、**放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放、商丘市鹏宇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者冻结、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放、商丘市鹏宇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者冻结、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责任限额12000000元,保单号:022141141300040200××××。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