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462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申请人:河南***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61877643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商丘市鹏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世纪中路与中州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55157313K。
法定代表人:**放,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放,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南***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商丘市鹏宇建筑有限公司、**放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放、商丘市鹏宇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者冻结、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放、商丘市鹏宇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者冻结、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责任限额12000000元,保单号:022141141300040200××××。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