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2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61877643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鹏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主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东北角新城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55157313K。
法定代表人:**放,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瀛***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鹏宇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9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