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鹏宇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商丘市鹏宇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辖终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鹏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放,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鹏宇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87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南***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借款协议》是被上诉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双方并未就合同内容进行磋商,被上诉人也没有就该约定管辖格式条款向上诉人进行解释说明,该条款存在对上诉人管辖利益的剥夺,因此该条款应当无效。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商丘市鹏宇建筑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各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在平等主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并未显示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处,故为有效约定,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故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彬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