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初1488号
原告:***,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鹏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民主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东北角新城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55157313K。
被告: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1677987R。
原告***诉被告***、商丘市鹏宇建筑有限公司、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