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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7796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经开区。 被告:***,男,199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工业园**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坤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