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7796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经开区。
被告:***,男,199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工业园**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坤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