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强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市臻霖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强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民终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市臻霖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彭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晚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海洋,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强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大道顺江段77号2栋7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眉山市臻霖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强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2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书面合同约定工程存在未做情形,即使一审法院对新增工程不应当按比例支付,而应当立即支付的认定二审予以维持,一审法院仍必须核查未做工程涉及支付款项并将其先行抵扣新增工程款项。另,新增工程单价亦是案涉双方争议焦点,一审法院据以认定的新增工程单价的证据系签证核定单,但该证据涉及单价部分存在附件名称与核定单标注名称不一致,无附件备注,相关责任人明确备注“价格由专业的造价师确认”等疑点,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核查。而单价能否得到认定直接影响新增工程工程款的核算方式。
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2民初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眉山市臻霖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