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02民初71号之一
原告:四川强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臻霖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彭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晚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海洋,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强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眉山市臻霖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强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强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强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77元,由原告四川强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