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强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强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425执6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强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街35号1栋12楼12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青衣大道1层338-19号。
法定代表人***。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5民初1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强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77.6018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5套商铺,该财产我院非首封法院且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犯罪其名下财产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多次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录入了限制高消费系统,现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我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四川强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强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