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5民初1095号
原告:四川强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2栋7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坷松,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神县羽翔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神县青竹街道鑫府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余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青神县青衣大道1层338-19号。
法定代表人:宋友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四川强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神县羽翔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强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强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88元,减半收取计6344元,由四川强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晓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