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艺伟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艺伟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瑞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中艺伟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瑞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4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2民初00859号
原告:浙江中艺伟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伟峰。
委托代理人:***。
被告:慈溪市瑞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艺伟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瑞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艺伟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史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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