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553号
申请人:**千石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天桥区南徐水岸名邸公寓9层908-910室。
法定代表人:张恩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喆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市中区乐山南区4号1幢0258室。
法定代表人:刘先俊,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刘先俊,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1.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先俊(共有人秦晓琴)名下坐落于安徽省无为市(不动产权号:皖2017无为县不动产证明第0015350号)的房屋;2.查封刘先俊名下车牌号为皖B9××××的小型轿车;3.冻结**喆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开户行:**甸新东路支行)账号为2143××××8588的银行存款、刘先俊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行:北京鼎昆支行)账号为6236××××7816、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行:北京市北三环支行)账号为6228××××6175、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行:北京新街口安华桥西支行)账号为6212××××1803的银行存款。上述保全价值价值共计95万元。申请人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金额95万元,并提供了担保书、保单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先俊(共有人秦晓琴)所有的安徽省无为市【不动产权号:皖(2017)无为县不动产证明第0××0号】的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刘先俊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9××××的小型轿车一辆;三、冻结被申请人**喆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甸新东路支行,账号2143××××8588)、刘先俊名下的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鼎昆支行,账号6236××××781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北三环支行,账号6228××××617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新街口安华桥西支行,账号6212××××1803)。
上述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以95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绪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