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执保553号
申请人:李功富
被申请人:济南千石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功富与被申请人济南千石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千石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存款3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不得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照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