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执236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远军。
被执行人: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
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22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XXXXXXX元;以人民币XXXXXXX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计算,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暂计589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冻结了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农商银行康健支行的账户,冻结至2021年9月17日止。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12368短信截屏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毅
审 判 员  陈 曦
审 判 员  何诘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沈 懿
书 记 员  王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