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4民初22362号
原告: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远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增,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男。
原告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增、被告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3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年8%利率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5日,因被告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包电站等工程建设项目需要资金,原被告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30万元;借期为5个月,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贷款利率按年利率8%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借款支付给被告,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故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被告发送《贷款逾期催收函》,但被告以建设工程承包金未能收回无力支付为由拒付,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对借款合同以及借款事实无异议,因公司自2019年年初停止经营,故暂时无法归还借款。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5日,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甲方)与贷款人(乙方)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借款为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300,000元,借款期限为5个月,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借款利率按年利率8%计算,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双方还约定,甲方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权限期清偿,同时对逾期借款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月利率,并对未支付利息计收复利,本合同项下逾期贷款的罚息日利率按一年365天计算、一月按30天计。2017年5月25日,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给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6,300,000元。之后,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并未按约定期限归还上述借款,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发出《贷款逾期催款函》,内容为:“贵公司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4日,已欠我公司贷款本金6,300,000元,利息210,000元,逾期利息504,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014,000元。…请贵公司收到此通知书后30日内将上述逾期未付的贷款本息汇付我公司帐户。否则,本公司将循法律途径或委托相关追收人员上门催收解决。”,之后因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仍未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故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转帐凭证、《贷款逾期催款函》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已经到期,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能归还借款本息,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现诉请要求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以及合同约定的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6,300,000元;
二、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50元,由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包 莉
人民陪审员 汤成龙
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