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民初23630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缪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燕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家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